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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新虎:企业家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来源:唐山精英                   2010-01-05
 

本刊特约《经济与法》   点评律师:常新虎    业务咨询电话:13223185000

■ 河北省级文明所   ■ 河北省二十强律师事务所
■ 河北省最高信用等级AAA级律师事务所——十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主要代理大中型企业法务建设、国际贸易、海外公司注册、知识产权等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腾飞,合同交易已经成为企业之间交易的主要手段,中国企业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逐渐突出,已经进入与世界发达国家的企业同台竞争的时代,在这种大环境之下,企业的掌舵者---企业家既要面临市场的激烈竞争,又要面临着法制观念的考验。近年来,无论是大型民营企业家还是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因为触犯法律而断送自己经济前途的层出不穷,远有禹作敏、于志安,近有唐万新、劳德容等等,据统计,无论是人数、涉案钱数,还是涉案人员数量都是让人惊讶的。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中国的企业家们还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观念,还不懂得如何用法律的思维、在法制的框架之内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所以说,中国的企业家不仅要经营好自己的企业,还要学会保护自己企业的合法权益,还要学会在经营中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企业家还应该补上法律意识这一课,无论是企业还是企业家,在日常经营的过程中方方面面自然面临着许许多多的法律风险,作为企业家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决策,只有对法律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和防范,才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经济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企业家常见的法律风险
       纵观近年的企业家违反法律的大案要案和有关企业方面的法律规定,企业或者企业家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可以包括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和经营管理法律风险。
       所谓刑事法律风险,指企业或企业家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身份而产生的风险,既有企业或者企业家作为刑事被告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而产生的风险,也有企业或者企业家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承受伤害或损失所必须面对的风险。这两种法律风险的罪名非常之多,企业家对此如果缺乏充分的认识,自然也就缺乏必要的准备和防范措施。实践中,许多企业家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之后,才恍然大悟,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可见企业家们对刑事法律风险的了解和认识是多么贫乏,而这种贫乏对企业和企业家所造成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甚至是毁灭性的。由于我国刑法关于企业所构成单位犯罪是在1997年之后的新规定,所以许多企业家对此还相当陌生,甚至还根本没有意识到为了单位的利益也可能构成犯罪。
       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而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触犯刑法的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罪名累计多达120多个,而这些罪名大多都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其中最常见的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证诈骗罪、偷税罪、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合同诈骗罪等等。
       所谓民事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企业家在合同交易中所产生的风险以及在其他民事诉讼中面临的使自己本人或者自己的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风险。企业家们所面临的民事法律风险是非常广泛的,这种法律风险不仅存在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之中,甚至还存在于企业家个人的婚姻与家庭中。企业家们只有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和防范,企业才能不受影响或者尽可能少地受到影响,从而保持稳健发展。
       所谓企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指企业家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为未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因而使自己本人或者企业受到相应处罚或者损害企业利益的风险,性质恶劣或者程度严重的还会涉及到刑事责任,也有相对应的刑事法律风险。
无论哪种法律风险,都密切的关系到企业的日常经营和发展,甚至关系到企业家的人身自由,所以,作为企业的掌舵者的企业家必须克服因不懂法律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者刑事责任。 
 
二、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首先、未雨绸缪,提高企业家的法律意识。
       中国的法制建设至今才走过短短的20多年,中国发展市场经济也仅仅才10多年,现在的企业家大多都是60、70年代的人,其求学的时间甚至比中国的普及法律教育还要早,由于先天的法律知识教育不足,他们的法律意识普遍低下,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也很难在法制的范围内、用法律的思维来作出判断和决策,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普遍认识不足,根本无法规避因此而带来的风险。在中国,很多的企业家不遵守市场规律,考虑问题不全面,更谈不上法律意识,喜欢独断专行,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家的知识素质相差甚远。对于在法制社会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企业家来说,他们作出任何重大决策往往都会先咨询或者征求律师的意见,甚至某些在国内企业家们看来根本不是问题的问题,他们都会很慎重地咨询是否存在法律方面的问题。对于企业家们来说,没有必要非常细致地学习和掌握那些具体的法律概念和规定,他们只需要知道哪些问题、哪种情形下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即可。比如经常见的共同犯罪、单位犯罪、主犯、从犯、刑事、民事、不可抗力、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定金、履行抗辩权、提存、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讼时效等概念。中国第一代的企业家,这些意识他们不可能从上一代人那里继承而来,只有靠自己的学习和感悟来获得。
       在中国,许多企业家所聘请的律师就是为了打官司而聘请的,忽视了在日常决策中预防法律风险的工作,这是明显的本末倒置,不仅付出的时间、精力以及经济成本很高,而且还存在着证据是否充分、法官能否公正判决、判决能否有效执行等等诉讼的风险。而如果能够提前预防法律风险的存在,就会大大的减少甚至避免损失的产生。正所谓防患于未然,则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就是这个道理。


       其次、建立完善的企业法律事务部门
       企业法律事务虽然不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必不可少的环节,但却贯穿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始终。有的企业虽然设立了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却将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排除在企业决策层之外,最终只能沦落为一个“擦屁股”的部门,无论哪个部门惹了麻烦事,都推给法律部门去解决。这样,不仅无助于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相反还可能在某种程度上鼓励其他部门不负责任的作风,根本无法达到设立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的本来目的。严格地说,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应该是企业决策层、领导层的辅助机构,其地位应该高于企业的一般部门。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缺乏设立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的问题,有的企业虽然设立了,但也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而且也使得企业法律事务部门难以吸引、留住高级法律人才。所以,企业家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决策作用,建立完善的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并且充分发挥该部门的作用,只有如此,也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帮助企业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种法律风险。
       我们很少看到在中国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犯罪坐牢或者企业因为法律风险而垮台,应该说与这些世界著名企业内部有着完善的法律事务部门并发挥着充分的作用是分不开的,而中国的企业家们却屡屡因为违法犯罪而身陷囹圄,中国的民营企业相继因为法律风险而垮台,值得深思。企业不仅应该设立自己内部的法律事务部门,而且还有必要聘请职业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以职业律师的经验和见识,往往可以解决企业某些高端、重大的法律问题。有的时候,律师不经意的一句话,甚至胜过企业家自己苦思冥想几个月;律师的一条法律意见,甚至胜过自己和所有员工辛苦工作几个月。在许多时候,律师的话“一字千金”,是完全值得的。 

       第三、企业家应当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在跨国公司中,法律培训非常重要和全面,企业家不仅要聘请法务部人员或者外聘法律专家给他们的高层管理人员提供法律培训,告诉他们什么问题该怎么做,而且还要对所有员工进行必要的法律培训。在我国,我们看到很多企业都非常重视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但主要集中在营销、生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等方面,却很少有进行法律培训的,尤其是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更是非常缺乏。企业家们应该认真总结那些不幸触犯刑法的企业家的经验和教训,时刻提醒自己,让警钟长鸣,让自己和企业始终走在法律的轨道上。
企业家的风险有很多, 如果仅仅涉及经济纠纷,那还可以用“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来汲取教训, 但如果涉嫌最致命的刑事犯罪,那就再也无法补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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